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
交通运输部根据《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取消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
这意味着,不携带运输证不再罚款,即日起免罚!(内容来源: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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